全民人權教育

參考資料:聯合國(1994),人權國際文件匯編,第一卷。紐約和日內瓦。
指導老師:蔡明殿 老師

23.婦女、人權與經濟 人權與女童 女性、人權與做決定

何謂女童的人權?

   人權是世界性的、公民的、政治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的權利並且是屬於所有人的,包括兒童和少年。所有兒童和少年享有當然的人權,特別是對於其未成年身份和對他們所需的特別照顧和保護的情況而言。當人權受到侵犯時,對女童而言是顯得特別脆弱且無抵抗力的,所以其額外的保護措施是必要的。

   兒童和女童的人權清楚地條列於兒童權利公約中,而且一直以來這是最受到大眾肯定的人權公約。並且尚有其他人權公約含有此項權利,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國際盟約和CEDAW以及其他廣泛的信守國際人權的條款及公約。

人權議題:

   兒童以及女童的人權包括以下不可分割的、互相依存的且相關聯的條款。

  • 享有不因其性別、年齡、人種、膚色、語言、宗教、種族或其他情形或因兒童父母的身份所產生之歧視的自由權。
  • 有權享有一個適合於兒童心智、生理、道德及精神發展的生活水準。
  • 享有一個健康和安全環境的權利。
  • 有權可享最高水準的健康狀況並且人人皆有同等權利享受醫療照顧。
  • 人人皆可享同等接受食物和營養的權利。
  • 可享生存權其有自由不受出生前父母對嬰兒的性別選擇所影響。
  • 兒童有權利不被文化慣例、習俗以及傳統風俗所傷害包括對女性生殖器官的殘害。
  • 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免費且義務的初級教育、易被接受的各式形式的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不論在任何層級的教育中,有不受任何形式之歧視的權利。
  • 對健康、對性及生育之知識享有知的權利。
  • 享有保護權不受任何身體或心理上的虐待。
  • 享有保護權不受任何經濟的和性的剝削、濫用及買賣。
  • 享有自由不受強迫和提前結婚的權利。
  • 享有同等繼承權。
  • 對可能影響兒童生活的計劃或決定,享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政府保障女童人權的相關法令有:

人權法律的哪幾項條款能保障女童的人權?

   包括摘錄自:兒童人權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最低年齡限制國際盟約。

“締約國應尊重並確保…權利…每一兒童…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締約國應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最高標準的健康…;應努力確保沒有任何兒童被剝奪獲得…保健服務的權利…締約國應…降低嬰幼兒死亡率;…確保提供…所有兒童必要的醫療援助…締約國應致力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以其廢除對兒童健康有害的傳統習俗…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生活水平…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幫助父母或其他負責照顧兒童的人實現此項權利,並在需要時提供援助和支助…;特別是在營養、衣著和住房方面…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受到保護,以免受到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締約國承擔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和性侵犯…”

-「兒童權利公約」 -第2,6,24,27,28,32及34條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用一切適當辦法,包括立法或修改或廢除現行法律,習俗和慣例其可能構成婦女的任何歧視…締約國應採一切適當措施,改變男女的社會或文化的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締約國應…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在教育方面…;…保健照顧…”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公約」 -第2,5,10及12條


“人人有權享受所需的生活水準…健康和福利…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 -第25及26條


“家庭是天然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每一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並應有一個名字。每一兒童有權取得一個國籍。”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 -第10,11,12及13條


“締約各國承擔…去…廢止任何…含有教育歧視的行政慣例…;擬訂、發展和實施一種國家政策…以…機會平等和待遇平等…在教育上;特別是…使初級教育免費並成為義務性質;使各式形式中等教育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使高等教育拫據個人成績對一切人平等開放,保證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學義務…;鼓勵和推進…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級教育的人的教育…”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3及4條


“每一成員…承擔實施一種國家政策…確保廢除童工並積極地推動受允許的職業或工作的最低年齡限度或是少年能在一個有助於其完整的身體及心理的發展且可並存的情況下工作…最低年齡限制…應不低於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並且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低於15歲…任何職業或工作其本身性質或工作環境可能會危害少年的健康、安全或是道德時,所許可的最低年齡限制不應低於18歲…”

-「最低年齡限制國際盟約」 -第1,2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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