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男性、女性、青年或小孩都有其性取向的人權自由,這包含了從性取向或其他範圍的歧視中,取得自由的基本人權和其他因了解人權而消除歧視的基本人權。有關反歧視的人權都明白的表示於世界人權宣言、國際盟約、兒童權利公約和其他廣泛附註於國際人權盟約和宣言中。若這些文件並沒有包含性取向歧視的直接歧視,他們亦絕對禁止以性取向為理由的歧視。1993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宣布禁止性歧視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中,其中包含性取向歧視。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資格•••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人人有權享受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何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或成立家庭。•••人人有思想、良心何中較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主張何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人人有權享受即會合結社的自由。每個人,•••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須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力的實現,•••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世界人權宣言, 第1、2、3、5、7、12、16、18、19、20、22和23條
“本盟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和保証•••權力,不分•••任何區別•••保証任何一個被侵犯•••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享有•••一切公民何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所有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自由。•••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發表自己的權利﹔•••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証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任何理由的歧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2、3、7、9、14、17、18、19、22、24和26條
“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証•••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分。•••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所載一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本盟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公平的工資和同工同酬並沒有任何歧視•••本盟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實現一切人均得受免費的義務性教育的原則。本盟約締約各國•••參加文化生活•••”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2、3、7、12、13和14條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方法,推行銷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採取適當方法和其他措施,•••已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為婦女確立•••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證政府當局•••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締約各國應採取•••在教育方面•••平等的權利,•••為消除•••各種方式的教育•••男女•••任何定型觀念•••締約各國應採取•••以保證•••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工作權利﹔•••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提升和工作保障,•••接受職業培訓•••同等價值的工作•••同等報酬•••平等待遇•••締約各國應採取•••保證•••平等的基礎上取得•••保健服務。•••締約各國應採取•••相同權利,•••銀行貸款、抵押何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2、10、11、12和13條
“締約國應尊重•••並確保•••權力,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有任何差別。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分、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
•••兒童權利宣言,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