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婦女、男性、青年及兒童皆享有思自由、道德及信仰的權利。這些基本人權在「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及其他信守著國際人權原則的條約或宣言中都明確地表明。
“人人有資格享有…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第2及18條
“本盟約締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承擔尊重父母的自由與…為他們的小孩選擇學校以及其他非公立的學校,但其符合…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
第13條
“本盟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權利…不分種族…,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或其他身分等區別…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應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表示自己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保障公共安全、或他人的…基本權利的限制。本盟約締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法定監護人的自由對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18,19,21及22條
“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並承諾立即以…實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的政策…締約國承諾不予提倡…種族歧視…締約國承諾禁止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保證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人種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尤的享受…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第2及5條
“締約國應尊重並確保…其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締約國應尊重父母…以及尊重法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以符合童不同階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導兒童行使其權利。表明個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受法律所並為保護公共安全…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在那些存在有在族裔、宗教或語言方面屬於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人的國家,其屬於這種少數人的兒童…的權利不得受剝奪,關於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並舉行宗教儀式…”
「兒童權利公約」
第2,14及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