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婦女、男性、青年和兒童均享有不因種族、膚色、遺傳、國家或種族出身而產生的歧視的權利與其他依據其免於種族歧視的認知的基本人權。這些權利明確地表明於「世界人權宣言」、「國際盟約」、「兒童權利公約」和其他廣泛地且信守著國際人權的條約和宣言--有效的工具必能幫助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資格享受…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以及煽動這種歧視…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世界人權宣言」
第1,2,7及23條
“締約國…承擔保證…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人人有受提級的同等機會…教育…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
第2,7,及13條
“每一締約國…承擔…保證…權利…而無任何區別…;所有人在法庭前一律平等…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任何理由的歧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國際盟約」
第2,14,24及26條
“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並承諾立即以…實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的政策…締約國承諾不對…實行種族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對政府及全國性與地方性的政策加以檢查,並對任何法律規章足以造成或持續不論存在於何地的種族歧視者……;禁止並終止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實行的種族歧視…締約國承諾禁止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保證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人種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尤得享受…政治權利…公民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其尤著者為:工作權,…享受公平優裕的工作條件,免於失業的保障,同工同酬…;住宅權;…享受公共衛生、醫療照顧、社會保障及社會服務的權利;教育與訓練的權利…締約國應保證…有效保護與救濟…任何種族歧視行為…”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第2,5及6條
“締約國應尊重並確保…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基於兒童的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而且…他們應…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使所有兒童均能享有和接受(中學教育)…;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在那些存在有在族裔、宗教或語後方面屬於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人的國家,這種屬於少數人的兒童…不得剝奪其…享有自己的文化,以及…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
第2,28及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