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窮是違反人權原則的。每一位婦女、男人、青年和兒童都有權享有為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以及食物、衣著、住宅、醫療照顧與社會福利。這些基本人權皆明確表示於「世界人權宣言」、「國際盟約」與其他廣泛的信守著人權原則的條約和宣言──而有效的工具能夠為全世界的社會和經濟公平謀求福利。
“每個人…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所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人人有權工作…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宅、醫療和必要的社會福利…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22,23,25及26條
“本盟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公平的工資同值工作同酬而無任何歧視…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人有過得去的生活…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的改進生活條件…人人享有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人人有權達到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受教育…”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6,7,9,11,12及13條
“締約各國應…保證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在…教育方面,…工作權…接受保健服務…銀行貸款…信用…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保證…參與農村發展並受其益惠並…應保證婦女的權利…利用充分的保健設施…;來受益…從社會保障方案;…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特別是在房子、衛生、水電供應、交通和通訊。”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0,11,12,13及14條
“締約國承諾禁止並消除一形式種族歧視…保證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人種、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尤得享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尤著者為…工作權…獲得公平優裕報酬的權利…住宅權…公共衛生、醫藥照顧、社會照顧及社會服務的權利…教育與訓練的權利…”。
-「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公約」第5條
“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有權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幫助父母或其他負責照顧兒童的實現此項權利,並在需要時提供物質援助和支助…,特別是在營養、衣著和住房方面。”
-「兒童權利公約」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