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女人、男人、青少年和兒童的和平與裁軍的人權是以實現所有的人權為中心而存在。戰爭和暴力會對全局造成影響並且使公民和政治權利受到徹底否定,隨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也如同罕見的資源被擴展到武器和戰爭上做準備。只有當所有的人權被加以執行時,我們才能達成永久的和平。
以下引自「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
"我們聯合國全體人民,決意要去保護繼之而來的世代免於戰爭的禍端,…為重申對基本人權的信念…,為重申和平共存的決心…和結合我們本身力量為維持國際的和平和安全,…使確保…武力威脅不應被使用,拯救共同的利害關係…已經下定決心要聯合我們的力量去完成這些目標…聯合國的目的是…為維持國際的和平和安全,…使採取有效的、集合的措施為阻止和消除對和平的威脅、武略行動的鎮壓或其他擾亂治安行為,並以和平的手段帶來…國際糾紛的解決…"
- 「聯合國憲章」- 序言和第1條
"人人有權享受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服、住所、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 「世界人權宣言」- 第3,4,5,25,和28條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想、敵視或暴力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6,7,9 和20條
"本盟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已和家庭獲得適當的生活水準…;享有…生理和心理的健健…;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11,12和13條
"締約各國肯定種族屠殺…在國際法律之下,是一項他們承擔要去制止和處罰的罪行。種族屠殺意指…犯罪行動為企圖摧殘…一國際、道德、種族或宗教團體…」
-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第1和12條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去保護兒童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傷害或凌辱…締約國承認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最高水準的健康…並享有適當的生活水準為使兒童的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和受教育的權利…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促使兒童身心得以康復和重返社會…在遭受到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武裝衝突…"
- 「兒童權利公約」
- 第6,19,24,27,28,37和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