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世界性、文明、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的權利並屬於所有人包括少數民族的成員。少數民族的成員有權了解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的權利,在社會上與其他人有同等地位而無任何歧視。少數民族個人的財產及少數民族團體們皆可享有人權,特別是對他們自身少數民族的身份其包括可享不受歧視地維持自己的文化、宗教及語言。
關於少數民族的人權明確地陳述於「世界人權宣言」、「國際盟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盟約」、「兒童權利公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人的權利與其他信守國際人權條約和公約精神的宣言中。它們有不可分割的、互相依賴的、相互關聯的人權:
以下摘錄自「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防治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國際勞工組織對原住民與部落民族公約」。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資格享受…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免除任何歧視…煽動…歧視…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 「世界人權宣言」第1,2,7與23條
“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分…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公平工資和同工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人人有獲升遷的同等機會…教育…人人有受教育的機會…”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2,7與13條
“每一締約國…承擔…保證…權利…不分任何區別…所有的人在法庭前一律平等…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而給予未成年的必要保護措施…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在那些存在著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少數人同他們的團體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仰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 第2,14,24,26與27條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種族滅絕…為國際法律所承認去禁止及懲治的一種罪行…(種族滅絕)是指任何連續並含有毀滅意圖的犯罪動作在整個或部份國家的、種族的、族裔的或宗教的團體中…殺害團體的成員,引起團體成員們身體或心理上嚴重的傷害;故意強迫使團體接受計劃好的生活導致全部或部份的身體損害;強迫性的且有意圖的阻止團體裡出生的策略;強迫地交換團體裡的兒童至另一個團體。”
-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1及2條
“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並承諾…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的政策…締約國承諾不對…種族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對政府及全國性與地方性的政策加以檢查,並對任何法律規章足以造成或持續不論存在於何地的種族歧視、予以修正、廢止或宣告無效…;締約國禁止並消除…任何人、團體或組織的種族歧視…締約國承諾禁止並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保證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人種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得以享受…政治權利…公民權利…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其尤著者為:工作權,…享受公平優裕報酬的工作條件、免於失業的保障、同工同酬…;住宅權;…公共衛生、醫療照顧、社會保障及社會服務的權利;享受教育與訓練的權利…締約國應保證…獲得有效保護與救濟…任何種族歧視行為…”
- 「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國際盟約」第2,5與6條
“締約國應尊重並確保…權利…對每一位兒童…不因兒童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締約國確認大眾傳播媒體的重要作用,並應確保兒童能獲得資料…締約國應…鼓勵大眾傳播媒體特別注意屬於少數群體或土著居民的兒童在語言方面的需要,並…應…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使所有兒童均能享有和接受這種教育(中等教育)…;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締約國一致認為教育兒童的目的應是…培養對兒童的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在那些存在有在族裔、宗教或語言方面屬於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人的國家,不得剝奪屬於這種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兒童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並舉行宗教儀式、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 「兒童權利公約」 第2,17,28,29與30條
“…締約國…承擔:廢止含有任何…含有教育上歧視的任何行政慣例…必須確認少數民族的成員有權進行他們自己的教育活動,包括維持學校與…使用或教授他們自己的語言…”
- 「取締教育歧視公約」 第3與5條
“政府應有責任為…確保(原住民)其基於國際間的法律及對其他人正常許可之原則下,可於同等的地來享其應有權利及機會…原住民和部落族群的人民應享有…人權…不受任何歧視…政府應…設立是指設立使(原住民)人民可自由參與於…所有層級的決定…關於公共設施和…關於自己政策及規劃的條款…人民…應有權利來…決定自身的優先權為了…當發展影響到他們的生命…及他們所居住的土地時…並且確實掌握…他們的…發展…”
- 「原住民與部落族群公約」第2,3,6及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