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人權教育

參考資料:聯合國(1994),人權國際文件匯編,第一卷。紐約和日內瓦。
指導老師:蔡明殿 老師

11. 適合的居所 Housing

何謂擁有適合的居所的人權?

   每位女性,男性,青少年和小孩都有其權利居住在一個安全的地方,一個有基本的居住尊嚴,基本的身心健康和基本的生活品質,居住人權相當明確的訂定於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和其他廣泛附註在國際人權條約及宣言中,雖然我們對擁有適合的居所的人權有廣泛的認知,根據聯合國中心指出,人民拘留地的估計顯示,世界各地仍舊有超過十億人口居住在不適合的地方,而且,有十萬人口根本就無家可歸。

人權議題

  • 擁有適合居所的人權保障著所有的人有權居住在安全、和平及有尊嚴的居所。它們所包含的超越了擁有一個能遮風避雨的居所的權利,還有著不可分割的、互相依賴的及相關聯的人權:
  • 擁有適合居所的人權。
  • 擁有令人滿意的居住標準的人權。
  • 擁有安全的飲水和衛生設備的人權達到最高標準的身心健康的人權。
  • 擁有安全及健康環境的人權。
  • 讓小孩擁有一個適合的身心發展環境的人權。
  • 擁有使用資源的人權,包含烹飪、保暖及點燈的能源。
  • 居所附近有基本服務項目,學校、交通設備及工作選擇權的人權。
  • 擁有可負擔的居所,使得其他基本需求不會受到威脅及危害的人權。
  • 擁有免於歧視的居住權及依據性別、種族或其他定位的相關服務。
  • 選擇居所,決定地點及居住方式,和遷徙自由的人權。
  • 有保障的人權,其中包括居住期間的和保證。
  • 擁有保護避免因為軍事佔領的情況、國際和國內武力爭鬥、設立和建造外國人居地、人口轉移及開發計劃等原因被強制驅逐及破壞毀損家園的人權。
  • 法律平等保障及司法上對於人權暴力的匡正補救方法的人權,以擁有適合的居所。

政府確保證適合居所的人權責任:

人權法律條款保證每一位擁有一個適合居所的人權?

   以下引自「國際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條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保護所有流動勞工者及其家庭國際盟約」。

“人人有權享受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第25條


“本盟約…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個締約國將採取相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11條


“締約國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保證…有權…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特別是在住房、衛生、水電供應、交通和通訊等方面…”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條約」- 第14條


“締約國承諾禁止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保證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人種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由得享受…住宅權…”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第5條


“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締約國按照本國條件並在其能力範圍內,應採取適當措施幫助父母或其他負責照顧兒童的人實現此項權利,並再需要時提供物質援助和資助方案,特別是在營養、衣著和住房方面…”

-「兒童權利公約」- 第27條


“至於居住方面…地方…應依照難民…盡可能滿足的對待…在同等情況下不能少於外國人的對待方式…”

-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第21條


“流動勞工應享有當地地方上的勞工之同等待遇…相關於…居住的取得,包含社會居住方案和保護避免房租剝削…”

- 「保護所有流動勞工者及其家庭國際盟約」- 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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