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人權教育

參考資料:聯合國(1994),人權國際文件匯編,第一卷。紐約和日內瓦。
指導老師:蔡明殿 老師

8. 人權與種族 Ethnicity

少數民族的人權有哪些?

   人權是全球的、人民的、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和文化的權利,它屬於全人類的權利,其中也包括少數民族,所有了解人權、了解在社會上與其他人的基本自由,沒有任何人會用〝少數民族〞這個歧視的字眼,「少數民族」是指兩個個體,屬於少數人種及少數種族團體,也就是享有明確的種族身分和證實的人權,包括從歧視中尤其文化,宗教及語言的自由。

人權議題

   少數民族的權利都明確的訂定在「世界人權宣言」、「國際盟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在民族或後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全體的人的權利宣言何其他廣大的堅持,它們都不可分割的、互相依賴的、相互關聯的人權:

  • 從人種、膚色、國家或原住民、語言、宗教、出世或其他身分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偏好來談少數民族的人權自由。
  • 從各區域的歧視和教育、職業、健保的取得、居住品及社會模利的層度來談少數民族的人權自由。
  • 每一位少數人種在法律之前和普通人一般的被平等看待,在法院前的平等,和平等的法律保護的人權。
  • 少數民族有效參與文化、宗教、社會、經濟和公共生活。
  • 少數民族集會的人權自由。
  • 少數民族存在的自由。
  • 少數民族從種族滅絕及種族淨化中求自由的人權。
  • 少數民族享受及發展文化與語言的人權。
  • 少數民族設立及保留其學校與其他教育訓練的機構,並以及語言教導與給予訓練的人權。
  • 少數民族參與一同做關心該群體與種族在當地、國內及國際上的地位的決定和方針。
  • 少數民族自治群體內部業務,包括其範圍內的文化及宗教的人權。

政府保障少數民族的義務:

提供給少數民族在法律上的人權保障有哪些?

   以下摘錄至「國際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原住民與部落族群公約」(No. 169)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上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資格…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障…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障以免受違反…任何歧視…煽動歧視…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世界人權宣言」 第1,2,7和23條


“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本盟約…承認人人有權…公平的工資和同質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其是所有人能有效…促進…教育…並對一切人開放…”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 第2,7和13條


“每一締約國承擔…保證…權利…不分…任何區別…所有人在法庭…一律平等…每一兒童應有權享有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富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應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在那些存在著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少數人同他們的團體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己的文化、信奉和施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2,14,24,26和27條


“簽約團體證實種族滅絕…在著手於防治及懲罰的國際法律上是犯法的…種族滅絕的意思是刻意犯下以下的行動來破壞,整體或部分、國際的、道德的、人種或宗教團體的…屠殺群體中的人﹔導致其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有計劃的加害該群體之生活狀況而有策略的導致該全體或部分肉體毀滅﹔處心積慮的刻意的避免該群體繁殖﹔強制將該區孩童換至另一區…”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公約」 第1和2條 “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並承諾立即…一切適當方法實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締約國承諾不提倡種族歧視…禁止並終止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對政府及全國性與地方性的政策加以檢查,並對任何法律規章足以造成或持續不應存在於各地的種族歧視者…禁止並終止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締約國…承諾禁止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保證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人種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由得享受下列權利…政治權利…公民權利…經濟、社會或文化權利,其尤著者為:工作…享受公平的工作條件、免於失業的保障、同工同酬…住宅權…公共衛生、醫療照顧、社會保障及社會服務…教育與訓練的權利…締約國應保證…任何種族歧視行為…有效保護與救濟…”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第2,5和6條


“締約國應尊重…並確保…每一兒童…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分而有任何差別…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分、活動、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締約國確認大眾傳播媒體的重要作用,並應確保兒童能夠從多種的國家和國際來源獲得訊息…締約國應…鼓勵大眾傳播媒體特別注意屬於少數群體或土著居民的兒童在語言方面的需要…締約國確認兒童受教育的權利…使所有兒童均能享有和接受中等教育,並採取適當措施,諸如實行免費教育…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機會…締約國一致認為教育兒童的目的應是…培養對兒童的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在那些存在有再族裔、宗教或語言方言屬於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國家,不得剝奪屬於各種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兒童與該群體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並舉行宗教儀式、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 第2,17,28,29和30條


“政府應有責任…保證原住民權利利益的立足點和教授與其他成員國家法律的規章的機會…原住民及種族人民應該享受…人權…沒有…歧視…政府應該…設立原住民可自由配合的方法…在所有做決定的層級中…機構和…對政策及計劃有責任的人…此人民…應有權選擇他們自己的財產…發展當影響他們的生活…其居住之土地…和運作控制…超越其…發展…”

- 「原住民與部落人民之勞工公約」(No. 169)第2,3,6和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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