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至「國際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條約」、「兒童權利公約」,及「原住民與部落族群公約」(No. 169)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他個人…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人人有權享受…所需的生活水準…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人人有權…並分享科學進步及…福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22,25,27條
“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用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所有人民得…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本盟約…承認工作權…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保證安全及健康的工作條件…保證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庭得有符合本盟約規定過的去生活…本盟約…應…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識、傳播營養原則的知識和發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資源得到有效的發展和利用…改進(糧食)生產…本盟約…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含達到…改善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本盟約…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1,6,7,11,12,13和15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他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工作的權利﹔在工作上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對於懷孕期間凡是確實有害於婦女健康的工作,應給予特別保護…締約各國應…保證她們參與農村發展並受其益惠…保證她們有權…參與各級發展規劃的擬定…利用充分的保護設施…接受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訓和教育…獲得適當技術…土地繁殖計劃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1和14條
“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並承諾立即…一切適當方法實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締約國承諾不提倡種族歧視…禁止並終止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締約國保證人人有不分種族…享受…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2和5條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消除疾病和營養不良的現象…利用現有…充足的營養食品和清潔飲水…要考慮到環境污染的危險…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
-「兒童權利公約 」第24和27條
“原住民人民應有權選擇其財產之發展過程作為他們的生活、信仰、風俗及心靈健康和居住及其他用途的土地和活動的控制…超越他們自己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政府應評估…保護及保持其居住領域的環境…”
-「原住民與部落族群公約」 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