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人權教育

參考資料:聯合國(1994),人權國際文件匯編,第一卷。紐約和日內瓦。
指導老師:蔡明殿 老師

4. 才能各異人士的人權 Differently-Abled

才能各異人士之人權為何?

   人權即屬於全球的,國家的,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及文化之人民權利─其中包括才能各異人士,才能各異人士有資格享有與其他社會上的人相同的人權及基本自由﹔並無任何種歧視。他們也享受到與其相同地位之相當人權。 人權議題

   才能各異人士的人權包括以下不可分割的,互相依賴及相互關聯的人權:

  • 擁有排除依才能各異人士為標準的任何區分、排斥、限制或偏好﹔並有其削減享受人權及基本自由之目的與影響的人權。
  • 擁有排除居住、教育、社會福利、健保或求職等歧視的人權。
  • 擁有主動參與各方面社交、經濟、政治及社會生活文化的人權﹔和擬定在當地、國家與國際間,會影響男子或婦女選擇及政策的權利。
  • 機會平等的人權。
  • 擁有法律之前完全的平等和受法律同等保護的人權。
  • 擁有高水準的保健、醫療、心理治療和功能治療,包括散播和獲得其資料,醫療社會保健及其他提高其能力、技術何自立之必要服務的人權。
  • 依照能力工作,以收到可達適當生活水準之薪資,亦收到相當於工作所付出的相對報酬之人權。
  • 擁有經濟及社會福利已達相當的生活水準之人權。
  • 擁有被重視及尊重的人權。

政府確保Differently-Abled才能各異人士之權利

那些人權規章的條文提供保障才能各異人士的人權?

   有世界人權宣言,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 兒童權利宣言, 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No. 159。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任何區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免受•••任何歧視行為。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生活水準•••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第1、2、7和25條


“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証•••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任何區分•••本盟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採取的步驟應包括技術的和職業的指導和訓練•••本盟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公平的工資和同工同酬並沒有任何歧視•••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教育•••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中等教育•••應•••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高等教育應•••對一切人平等開放•••本盟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參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2、6、7、11、12、13和15條


“本盟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和保証•••權力,不分•••任何區別•••保証任何一個被侵犯•••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所有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以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代表參與公共事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証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証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任何理由的歧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2、 7、14、16、17、23、25和26條


“每人應•••表示,提供•••一個才能各異人士復職、及就業的國家政策•••該•••政策應著重於確定該職業適合於各個才能各異人士,並再這個開放的勞動市場中開發予才能各異人士的就業機會•••該•••政策應以才能各異人士之男女應被尊重•••職業提供者應細心衡量以提供•••工作指南,職業訓練,職業介紹,就職及其他相關服務以確保才能各異人士在職場上的安全、保留及晉升•••法令應對於居住再農業區及偏遠地區的才能各異人士推廣以設立和已開發之復職及就業服務•••”

•••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No. 159,第2、3、4、7和8條


“締約國應尊重•••並確保•••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力,不因•••任何差別•••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締約國確認兒童享有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護兒童•••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締約國確保身心有殘疾的兒童應能在確保其尊嚴、促進其自立、有利於其積極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之下享有充實而適當的生活。•••締約國確認殘疾兒童有接受特別照顧的權利,應鼓勵並確保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對合格兒童及負責照料該兒童的人提供援助•••應是確保殘疾兒童能有效地獲得和接受教育、培訓、保健服務、康復服務、就業準則和娛樂機會,其方式應有助於該兒童盡可能充分地參與社會,實現個人發展•••”

•••兒童權利宣言,第2、19和23條


top回全民人權教育
logo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The NGOs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高雄縣鳳山市國富路40號1樓
電話:07-7636444 Tel:886-7-7636444
E-mail:suanddanA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