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人權教育

參考資料:聯合國(1994),人權國際文件匯編,第一卷。紐約和日內瓦。
指導老師:蔡明殿 老師

3. 發展的人權 Development

甚麼是發展的人權?

   人權是普世化的,每一個個人和所有的人都應發展和其他促成發展的權利。發展是一種寬廣的過程,包括所有的人的經濟、社會和政治福利的持續改進。發展應針對實現所有的人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的最大自由度。

發展的相關人權議題:

  • 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發展的權利應是永續性的,使褔利公平的分配到全體社會成員,以實現所有的其他人權。
  • 全面參與地區、全國及國際的,各層次環境計劃的均等權利。
  • 應有權利享受所有的科學成果。
  • 應有權利得到公平的機會和自由,免受性別、種族、宗教或其他身份的歧視。
  • 應有權利享有充裕的生活,包括得到安全的食物、水和住處。
  • 應有權利工作並得到享有充裕生活的工資。
  • 應有權利居在安全的環境工作,包括對懷孕婦女的安全保障。
  • 應有公平的權利享用生產的資源,包括土地、金融信用和科技。
  • 應有權利居於安全和健康的環境。
  • 應有權利享有最高水準的衛生保健。
  • 兒童應有權利居於適合其身心發展的環境。
  • 應有均等權利得受教育、資訊,包括懷孕生產的教育。
  • 應有權利得到兩性平等,包括懷孕生產的相關事項和家庭及社會中的平等伙伴關係。
  • 應有權利得到和平。
  • 個人和群體應有權利自決事務,包括政治地位、追求經濟社會文化的自由,並對他們的自然資產和財富有完全控制權。

政府確保發展的人權的責任

人權法律的那幾項法條保障發展的人權?

   以下引自「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和「國際勞工組織的原住民與部落民族條約」。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人人有權享受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健康與褔祉…人人有權…共同享有科學進步及其利益…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可得全部實現之社會及國際秩序”

-「世界人權宣言」22, 25, 27和28條


“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藉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締約國…承認工作權…保障個人基本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條件下達到穩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和充分的生產就業的計劃、政策和技術…保証他們自己和家庭獲得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過得去的生活…締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締約國承認人人有免受饑餓的基本權利…保証世界糧食供應,會按照需要,公平分配。締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可及的最高的生理和心理的健康…受教育…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

- 「經濟、社會、文任權利國際公約」第1, 6, 7, 9, 11, 12, 13和15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是…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在評定工作的表現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的保障,包括生育機能的權利…締約各國應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雇…違反此規定者予以制裁…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褔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婦女健康的工作,給予特別保護…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証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特別是…銀行貸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締約各國應…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以保証她們在男性平等的基礎上參與農村發展並受益的權利…保証其有權參與各級發展規劃的擬定和執行工作…利用充分的保健設施,包括計劃生育方面的知識、輔導和服務;從社會保障方案直接受益;接受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訓和教育,包括有關實用讀寫能力…以提高她們的技術熟練程度…有機會取得農業信貸,利用銷售設施,獲得適當技術,並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墾殖計劃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特別是在住房、衛生、水電供應、交通和通訊等方面。”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岐視公約」第11, 12和14條


“締約國應尊重和確保…每一個兒童…不因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締約國應最大限度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並享有醫療和康復設施,締約國應努力確保沒有任何兒童被剝奪穫得這種保健服務的權利。締約國應致力實現這一權利…以降低嬰幼兒死亡率;確保向所有兒童提供必要的醫療援助和保健…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準…締約國按照本國條件並在其能力範圍內,應採取適當措施幫助父母或其他負責照顧兒童的人實現其權利,並在需要時提供物質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別是在營養、衣著和住屋方面…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受到保護,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的工作…締約國承擔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和性侵犯…”

- 「兒童權利公約」第2, 6, 24, 27, 28, 32和34條


“締約各國…廢止含有教育上歧視的任何法律規定和任何行政命令,並停止何教育上歧視的任何行政慣例;必要時通過立法,保証在學校招收學生方面,沒有歧視…締約各國…使初級教育變成免費性質;使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使高等教育根據個人成績,對一切人平等開放;保証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學義務…對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級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他們根據個人成績繼續接受的教育,以適當方式加以鼓勵和推進…必須確認少數民族的成員有權進行他們的教育活動,包括維持學校…或教授他們自己的語言在內…”

-「取締教育岐視公約」第3, 4和5條


“締約各國…採取國家政策…確保有效的廢除童工和積極的提高就職和工作的最低年齡,以配合年青人完整的生理和心理發展…最低年齡…不應低於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不管如何,不應低於15歲…進行工作的性質和環境若可能有礙年青人的健康、安全或情緒時,最低年齡應不低於18歲…”

- 「國際勞工組織ILO最低年齡公約」第1, 2和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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