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與青少年的人權在「兒童權利公約」中有明確的列出,這是歷史上最多國家簽署和批准的條約。兒童與青少年的權利也在「世界人權宣言」、各項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其他多項國際公約和宣言中,都有明確的規範。
以下引自「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岐視公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和「國際勞工組織的最低年齡公約」。
“人人有權享受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健康與褔祉…母親和兒童應享有特別的照顧和支持。所有的兒童…都應享有相同的社會保護…每個人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 「世界人權宣言」第25和26條
“締約國應尊重和確保…每一個兒童…不因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締約國應最大限度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並享有醫療和康復設施,締約國應努力確保沒有任何兒童被剝奪獲得這種保健服務的權利。締約國應致力實現這一權利…以降低嬰幼兒死亡率;確保向所有兒童提供必要的醫療援助和保健…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準…締約國按照本國條件並在其能力範圍內,應採取適當措施幫助父母或其他負責照顧兒童的人實現其權利,並在需要時提供物質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別是在營養、衣著和住屋方面…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受到保護,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的工作…締約國承擔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和性侵犯…”
「兒童權利公約」第2, 6, 24, 27, 28, 32和3條
“…締約國…承認…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條件而有任何歧視。兒童和少年應予保護免受經濟和社會的剝削,雇用他們做對他們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對生命有危險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們正常發育的工作,應依法受懲罰。…締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締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可及的最高的生理和心理的健康…為達此目標應採取的步驟…減低死胎率和嬰兒死亡率,和使兒童得到健康的發育…締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經濟、社會、文任權利國際公約」第10, 11, 12和13條
“…對18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被控告的少年應與成年人分隔開,並應儘速予以判決…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每一兒童出生後應立即加以登記,並應有一個名字;每一兒童有權取得一個國籍。”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 10, 23和24條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為婦女確立與男性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確實保護婦女的不受任何岐視…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締約各國應…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証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1, 12和14條
“締約各國…廢止含有教育上歧視的任何法律規定和任何行政命令,並停止任何教育上歧視的任何行政慣例;必要時通過立法,保証在學校招收學生方面,沒有歧視…締約各國…使初級教育變成免費性質;使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使高等教育根據個人成績,對所有人平等的開放;保証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學義務…對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級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他們根據個人成績繼續接受的教育,以適當方式加以鼓勵和推進…必須確認少數民族的成員有權進行他們的教育活動,包括維持學校…或教授他們自己的語言在內…”
-「取締教育岐視公約」第3, 4和5條
“締約各國…採取國家政策…確保有效的廢除童工和積極的提高就職和工作的最低年齡,以配合年青人完整的生理和心理發展…最低年齡…不應低於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不管如何,不應低於15歲…進行工作的性質和環境若可能有礙年青人的健康、安全或情緒時,最低年齡應不低於18歲…”
- 「國際勞工組織ILO最低年齡公約」第1, 2和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