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普世化的,每人都應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權利。老年人的人權在「世界人權宣言」、各項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其他多項國際公約和宣言中,都有明確的規範。
“人人皆得享有一切的…權利與自由…不得有所區別…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人人有權享受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健康與褔祉…包括食、衣、住、醫療和必需的社會服務,且於患病、殘廢、寡居、衰老時得受社會安全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第2, 22和25條
“…締約國…採取步驟保証…不受任何歧視可以行使權利…締約國…承認工作的權利…每個人除了工作能力和年資之別外…都有機會晉升…締約國…承認人人都享有社會安全和生活水準的權利,包括包括足夠的食、衣和住…,…人人有免受飢餓的基本權利...人人有權享有可得到的最高水準的生理和心理保健…”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 7, 9, 11和12條
“每一締約國…採取步驟尊重並確保每個人的…不論任何權利…不得區分…任何人均不得被殘忍的對待、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待遇…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 7, 10和17條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証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工作權…;享有相同的就業權利…,…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特別是在退休、失業、疾病、殘廢和老年…締約國應…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証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締約國應…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特別是…保証她們有權…從社會保障方案直接受益…;…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1, 12和14條